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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对省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企业资质进行备案的通知

来源: http://www.habidding.com 发表时间: 2008-10-06 点击: 242 次
为规范河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企业的监管和服务,保证信息化工程施工和后续服务质量,依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省信息化建设实际,决定对来豫参加信息化工程施工建设和招投标的省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企业进行备案登记

河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对省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企业资质进行备案的通知

豫信[2008]44号

省外有关企业及驻豫机构:
    为规范河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企业的监管和服务,保证信息化工程施工和后续服务质量,依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省信息化建设实际,决定对来豫参加信息化工程施工建设和招投标的省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企业进行备案登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工程咨询、设计、开发、安装、施工、监理、主要设备供应等建设活动和参与信息化工程招投标等活动的企业和其它机构。
    二、备案要求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
    备案企业应提供以下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年审合格)
    2、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年审合格)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
    4、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备案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5、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其复印件其中一级资质不少于4本,二级资质不少于2本
    6、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复印件(其中一级资质不少于10本、二级资质不少于6本)
    7、企业驻豫分公司或办事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机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分公司或者办事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9、分公司或者办事机构自购办公用房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复印件
    10、在豫未设立分公司或办事机构的企业应提供与河南省合作单位或者授权代理商、分销商的相关法定文件资料
   (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年审合格)
    2、企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师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及复印件(不少于4本)
    5、企业驻豫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分支机构自购办公用房或租用房相关证书、协议、合同复印件
   (三)IT产品供应商驻豫机构
    1、驻豫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办事机构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机构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3、企业主要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和认证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产品进入国家或者省级政府采购目录证明材料
    5、企业在豫主要分销商、代理商相关资料
    6、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备案实施
    自2008年11月1日起,省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企业必须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省内信息化工程建设施工和招投标活动。
    四、备案地址
    郑州市花园路36号信息大厦2206室(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李丽
    电    话:0371—65509821、65938315
    网    址:www.itha.gov.cn
    电子信箱:E—mail:xxtghc@126.com
    邮政编码:450008

    附件:备案登记表

 

                     二OO八年九月八日